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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印章刻制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印章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243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印章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章等业务专用章、部门章,包括电子印、套印、火漆印和钢印,具有文字和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特点。
第三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本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对印章实行准刻制度。
第四条 公章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企业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第二章 公章刻制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ㄒ唬┓ǘù砣?、经营负责人、内部保卫负责人无诈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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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肷?、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加油站等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ㄋ模┚∷课萁ㄖ?、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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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住宅内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的,还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
第六条 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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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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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柚么娣庞≌录暗蛋缸柿系谋9苁?、保险柜或者保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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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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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ǘù砣?、经营负责人、内部保卫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工作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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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勒辗?、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在居民住宅内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的,还应当提交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
第九条 申请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受理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验,并作出决定。符合开办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需将书面决定以及申办企业的资料上报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公章刻制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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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⒉嶙时静簧儆?0万元人民币,纳入社保的从业人员达到1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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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应当具备本规范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消,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于10日内在市级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后,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经批准开业的公章刻制企业,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更名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公章刻制企业,由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就企业执行本规范的情况,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采取书面审核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年度审验,对年度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营业;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合格的准予继续营业,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公章刻制企业年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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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验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当年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企业,自次年起参加年度审验?!短刂中幸敌砜芍ぁ访克哪暧枰愿?。
第三章 印章审批程序及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刻制印章需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凭公安机关开具的《印章准刻证》,到具有公章制作资格的公章刻制企业进行刻制。
驻渝部队刻制印章,按照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申请刻制印章,需按照印章的种类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刻制印章,以及其它需要由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审批的印章,需向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凭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开具的《印章准刻证》,到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所在地区具有公章制作资格的公章刻制企业进行刻制。
第十八条 区县级及其以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刻制印章,需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凭所在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开具的《印章准刻证》,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所在地区具有公章制作资格的公章刻制企业进行刻制。
第十九条 对刻制印章的申请,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开具《印章准刻证》,并告知公章刻制企业名称、地点、联系电话,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刻制企业进行刻制;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开具《印章准刻证》的理由。
第二十条 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对刻制印章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印章准刻证》进行查验,并作出登记。
对《印章准刻证》,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章刻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印章准刻证》载明的名称、规格、形状,使用符合公安部标准的印章原材料进行刻制,并将所刻制印章的信息及时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建立《印鉴档案簿》(见附件2),对成品印章的印鉴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公章刻制企业对制作完毕的成品印章,应当在制作完毕2日内送交开具《印章准刻证》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放到申请人,并由公安机关在发放印章的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印章刻制查询缴销证明》(见附件3),并留存印鉴。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公章刻制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刻字摊点严禁刻制本规范第二条所规定的印章。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刻制印章在文字、颜色、式样上应有所区别,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中文和英文,颜色可以是蓝色,式样可以是椭圆,中间不刊五角星。
第二十五条 对印章的规格、式样、名称以及专用印章的制作,必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243号)执行。
第四章 印章的更换查询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因印章遗失、损坏、更名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而重新刻制印章的,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因印章遗失、损坏、更名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而重新刻制印章的申请,受理公安机关和公章刻制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机关或者其它单位因工作需要查询印章信息的,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或者身份证,到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或者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进行查询。
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或者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对司法机关或者其它单位的查询,应作出登记,并出具《印章刻制查询缴销证明》。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确定专人保管,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损坏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送交制发机关或公安机关封存、销毁。
各临时机构印章有效期满,应停止使用并缴回公安机关封存或销毁,如因工作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凭有关文件和证明重新刻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市局治安部门总体负责全市印章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ㄒ唬┳橹凳┯≌乱抵伟补芾砉ぷ饔泄毓娑?,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ǘ┲贫ㄈ杏≌乱抵伟补芾砉ぷ魉悸?,分析全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情况,适时增添和调整印章业管理措施,适时组织开展全市性或区域性印章业专项整治工作。
?。ㄈ┒苑志?、区县(自治县)局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履行印章业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查处打击印章业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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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分局、区县(自治县)局治安部门总体负责本地区印章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ㄒ唬┕岢孤涫凳芯止赜谟≌乱抵伟补芾砉ぷ鞯木霾卟渴?,组织实施本地区印章业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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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考径炔坏蒙儆谝淮渭觳榉治霰镜厍≌滦幸抵伟补芾砉ぷ髑榭?,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印章业专项整治工作。
?。ㄋ模┒耘沙鏊男杏≌乱导喽焦芾碇霸鸾兄傅?、督促、检查,查处打击印章业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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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派出所要建立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派出所所长、分管所领导、专管民警和社区民警的任务和责任,对辖区印章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ㄒ唬┕岢孤涫凳芯趾头志?、区县(自治县)局关于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印章业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ǘ┙⒐驴讨破笠岛透鎏蹇套痔忝?,并将其基本情况和日常检查、处理情况录入基础警务信息工作平台。
?。ㄈ┳橹杂≌乱蹈涸鹑?、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治安培训工作。
?。ㄋ模┟吭虏坏蒙儆谝淮慰苟员镜厍≌滦幸档闹伟布觳?,查处打击印章行业违规违法行为。
?。ㄎ澹┌丛路治鲇≌乱抵伟补芾砉ぷ髑榭?,适时组织开展印章业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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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并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五条 对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纵容印章刻制企业和个体刻字摊点违规违法的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或借工作之便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或违法实施处罚、收取费用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参与或变相参与印章刻制企业和个体刻字摊点经营活动、充当后台和“?;ど 钡墓不亓斓己兔窬?,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直至给予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局治安总队会同纪委、监察、政工部门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并设专门调查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ㄒ唬┑鞑槿嗽痹诓槊魇率档幕∩?,分析认定有关人员责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ǘ┰鹑巫肪抗ぷ髁斓夹∽樵谧龀鲈鹑巫肪烤龆ㄇ?,应核实情况,对给予通报以上责任追究的,应通报其所在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局长、分管局领导;建议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党委给予追究处理的,应事前报市局分管局领导批准。
?。ㄈ┰鹑巫肪坑σ允槊嫘问骄龆?,并报送市局政治部、纪委,通报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和派出所。
第三十八条 被追究人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新刻制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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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办公厅(室)或编制委员会的“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方案批文;2、政府办公厅(室)或编制委员会的介绍信;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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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批文;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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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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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意见介绍信;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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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以及介绍信;
2、法人登记证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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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队的批文以及介绍信;
2、承办人军官证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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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凭外地驻渝机构管理办公室登记证原件复印件;2、批文、介绍信;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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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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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刻制财务专用章,须凭同级机关工委或总工会的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企业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防火专用章,须凭消防总队的防火证书、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报关专用章,须凭海关的报关证书、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技术专用章,须凭同级科委的证明、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收费专用章,须凭政府或财政局证明或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6、审批专用章,须凭上级机关出具的审批权限证明、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7、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须凭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8、财产清算章,需凭法院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9、钢??;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钢印,须凭主管部门的介绍信、证明以及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企业刻制钢印,须凭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大中专院校,中、小学??讨聘钟?,须凭教委介绍信及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新闻出版单位刻制钢印,须凭新闻出版局介绍信,期刊证、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0、二级部门及各类培训班不得刻制钢印。
刻制钢印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更换印章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换刻印章必须交旧取新,旧章由审批公安机关留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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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内主流报纸刊登遗失公告;
2、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回执;
3、书面遗失情况说明。股份公司需带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个人参股的各股东在情况说明书上确认签字,并带上各股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参股的需盖单位公章;4、单位介绍信;
5、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照原件复印件;6、法人和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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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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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名文件、工商更名通知书;
2、单位新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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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上述(一)(二)(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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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印鉴档案薄

附件3: 印章刻制查询缴销证明
